学程成绩评定法

十一、学程成绩评定法

(一)一学年分为二学期,每学期之末考试一次,其学业成绩分为A、B、C、D、E五等,九十分至百分为A,八十分至八十九分为B,六十分至七十九分为C,五十分至五十九分为D,五十分以下为E。各科成绩以C等为及格,E等为不及格。凡成绩在D等者,须补考一次,补考若仍不及格者,其学科若为必修科,须重学;若为选修科,可重学,亦可改选他学科以补足其绩点。

(二)凡学生于每学期内所学之功课至少必须有十二绩点及格,否则令其退学。

(《南开大学暂定简章》,中华民国十一年四月刊)

【注释】

[1]民国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董事会议决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