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退学及复学

第七章 休学、退学及复学

7.1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不能继续肄业者,得向教务长陈述理由,并呈缴家长、保证人或医生之证明函件,请求休学或退学。

7.2 学生如患慢性病症有碍学业或他人者,即令休学离校医治。

7.3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或两学期为度,逾核准期不复学者,作为退学。其因特别理由,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但休学期间共不得超过四学期。

7.4 学生成绩体育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令退学。

(一)上学期不及格学分数达该学期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而总平均不满五十分者。

(二)下学期不及格学分数达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二分之一者。

(三)同学年度上、下两学期不及格学分数均达各该学期修习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

(四)同学年度所得学分总数不满十八者。

(五)必修课程两门连修两次或一门连修三次不及格者。

附注:(1)核算(一)项内之学分时,丁类课程均加入计算。

(2)核算(二)项内之学分时,丁类课程下学期未继续修习者不算,继续修习者按平均成绩计算。

(3)核算(三)项内之学分时,丁类课程下学期未继续修习者,上学期加入计算,下学期不算;下学期继续修习者,上、下学期均按平均成绩计算。

7.5 学生所受之操行处分,积满大过二次者,勒令休学一年。积满大过三次者,开除学籍。

7.6 学生所缴学历证明文件如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立即开除学籍。毕业后始查明有上项情事者,除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取消其毕业资格。

7.7 学生休学核准后,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7.8 自愿退学或因第7.4条之规定而退学之学生,在本大学肄业已满一年者,得请求教务处发给修业证明书或转学证明书。

7.9 开除学籍之学生,概不发给修业证明书或转学证明书。

7.10 休学学生拟复学者,须于开学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并将原休学证明书呈缴教务长,经核准后方得返校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