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内,会务由理事会执行之。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二十一人,监事七人,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中分别选举之。选举上项理事、监事时,另选候补理事十人,候补监事三人,遇有缺额,分别递补之。
第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七人,常务监事一人,分别由理事、监事互选之。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由常务理事互选之。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监事之任期均为一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若干人,均由会员大会决议聘请之。
第十三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之决议组设分会及执行本会任务机构,其章则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