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学院学则

三、商学院学则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并得足一百三十二名誉学分始得毕业。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十五学分,至多十八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课程分为必修课程、主修课程及选修课程三种。

第四条 四学年中之必修课程如左。

第五条 本学院必修课程学生读时须按照规定之次序,不得任意选择。

第六条 学生自第三年级起,须自定其主修科,其课程之选择须经院长与主修科教授审定之。

第七条 主修课程至少须有十八学分。

第八条 平均成绩列乙等以上之学生,至第四学年时可于其主修科内作一专题之研究论文,以代三学分之选修课程,其研究题目与方法由主修科教授指示之。如是项论文经本院教授会议认为合格者,得由本学院代为刊印出版,以示奖励。

第九条 本学院学生选修课程不限于本学院课程范围之内,但学生于各学年中选修时,须得院长或主修科教授之允许与指导。

第十条 凡选修第二外国语者,须继续选修两年始得给以学分。

第十一条 本学院学生于第四学年内须应试下列两种技术

甲、打字,每分钟能打三十字或三十字以上。

乙、珠算,能熟练加减乘除。

第十二条 本《学则》自民国二十一年秋季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