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大学生课外团体作业规则

西南联大学生课外团体作业规则

(1938年7月19日)

一、学生课外团体作业以学生自治组织如学生会、级会、系会及学术性质之集合为限。

二、学生团体于组织以前,应向教务处及生活指导委员会商请准许。

三、经准许组设之团体,应将简章、成立经过、负责人员呈请教务处登记。

四、学生团体于学期终了时,应将作业成绩向教务处及生活指导委员会作一简赅之书面报告,其无可报告或所报告查与实际不符者,学校得停止其活动。

五、学生团体负责人员,如经改选或有其他更动,应随时呈报教务处。

六、学生团体于其作业之际,应随时向教务处及生活指导委员会请求指导。

七、凡向学校有所商请,如借用课室集会、介绍出外参观等,概以曾经登记之团体为限。

八、本规则于常务委员会公布之日施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5)学生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6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