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章程[1]

一、董事会章程 [1]

(一)南开学校董事会以董事九人组织之。

(二)南开学校现分大学中学二部,统由董事会董理。

(三)董事资格以学望素著,能辅助校务之进行者为标准,由董事会协议推举之,但第一次董事由创办人推定。

(四)董事之任期定为三年,于每年三月改选,每年改推三分之一。第一次推定各董事应以抽签分定任期,即于次年三月常会改推,但得推举连任。

(五)南开学校校长一人,由董事会聘任,大学部主任及中学部主任各一人,由校长推荐,经董事会通过。

(六)学校经常费及临时费之支出由校长于每年春季编造预算书,交董事会议决,每年秋季造具决算书,交董事会审查。

(七)学校章程之制定及变更应由董事会通过。

(八)凡学校兴革事宜,校长得出意见,经董事会议决;其由董事会提议者,得先交校长审核。

(九)董事会常会于每年(三)、(六)、(九)、(十二)等月第二星期日行之,遇有特别事项,得开临时会。

(十)本章程自议决之日实行,遇必要时得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