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学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九节 学生之类别

第九十一条 正生。

凡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一、二两款规定入学者,得为本校正生。

第九十二条 未分班生。

(一)凡依照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入学者,为未分班生。

(二)未分班生肄业满一年后考试及格者,得改为正生。

(三)未分班生改为正生时,其在他校所得之成绩经本校教务长及其所属学院院长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第九十三条 旁听生。

(一)学生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毕业,其国文、英文之程度经本校考验认为合格者,得为本校旁听生。

(二)本校旁听生经补应入学考试及格后,得改为正生。

(三)有缺额时始行招收。

第三十节 学生之费用

第九十四条 凡本校正生、未分班生,每学年应缴纳左列各费。

(一)学费,陆拾元。

(二)宿费,叁拾贰元。

(三)体育费,叁元。

(四)印刷费,贰元。

(五)普通预偿费,拾元。

(六)膳费,每月约陆元。

(七)军训制服费,约八元。

第九十五条 前项各费分两期交付,每学期上课前各交半数,但膳费按月交付。

第九十六条 学生不寄宿者,免缴宿费;不用本校所备膳食者,免缴膳费。

第九十七条 学生如有毁灭或损坏本校财产者,其损失应由普通预偿费内扣偿。如有不足,仍应由该生补偿。

无前项情形者,普通预偿费于学期终了时原数退还;如经赔偿损失尚有余剩时,退还其剩余之部分。

第九十八条 学生所习学程有试验者,应于开学前缴纳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之金额,临时公布之。

第九十九条 旁听生每学年应缴之学费、宿费、试验费均照正生所缴数目加倍,其余各费与正生同。

第一百条 第九十五条至九十八条之规定,于旁听生均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