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大学生会社管理规则
2025年10月13日
西南联大学生会社管理规则
(1939年5月16日)
一、学生组织会社应以下列性质者为限:
甲、关于学生自治者,如学生自治会、级会。
乙、关于学术研究者,如各种学会。
丙、关于课外作业者,如体育会、音乐会、演说辩论会、出版组织。
丁、关于日常生活者,如伙食团体。
二、凡属第一条所列性质之会社得向教务处请求登记。
三、凡请求登记之会社,应将其简章或办法及负责人名单送呈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得登记。
四、学生会社应聘请教职员为顾问。
五、学生会社于每学年终了时,应将其工作情形及全体会员名单具报教务处。
六、学生会社职员改选后,应将新职员名单录呈教务处备案。
七、凡学业成绩或平日操行不良者,不得当选学生会社职员。
八、学生会社经费应完全由会员负担。
九、凡经准许登记之会社,得请求借用学校房舍家具。
十、学生会社违反本规则时,教务处得随时取消其登记。
十一、凡学生临时集会应先取得教务处之核准。
十二、本规则自公布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5)学生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623—6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