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大学生会社管理规则

西南联大学生会社管理规则

(1939年5月16日)

一、学生组织会社应以下列性质者为限:

甲、关于学生自治者,如学生自治会、级会。

乙、关于学术研究者,如各种学会。

丙、关于课外作业者,如体育会、音乐会、演说辩论会、出版组织。

丁、关于日常生活者,如伙食团体。

二、凡属第一条所列性质之会社得向教务处请求登记。

三、凡请求登记之会社,应将其简章或办法及负责人名单送呈教务处,经核准后方得登记。

四、学生会社应聘请教职员为顾问

五、学生会社于每学年终了时,应将其工作情形及全体会员名单具报教务处。

六、学生会社职员改选后,应将新职员名单录呈教务处备案。

七、凡学业成绩或平日操行不良者,不得当选学生会社职员。

八、学生会社经费应完全由会员负担。

九、凡经准许登记之会社,得请求借用学校房舍家具。

十、学生会社违反本规则时,教务处得随时取消其登记。

十一、凡学生临时集会应先取得教务处之核准。

十二、本规则自公布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5)学生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623—6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