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图书馆规则
2025年10月13日
四、图书馆规则
(一)阅书
1.馆内各种书籍杂志,如未经出纳员盖章登记,幸勿信手携出馆外。
2.由架上取下之书籍等类,阅毕后请置于室隅小桌上。
3.图书馆之书为本校公共所有物,宜共同爱惜,不得污损,亦不得加以圈点批注。
4.阅览室为公共阅书之所,宜共保安静,不得交谈喧笑,以免妨碍他人。
5.阅览室桌上勿得涂写字句。
6.碎纸废物勿信手弃掷。
7.室内不得食物。
(二)借书
1.本馆所备各书,凡本校教职员、学生均有借阅之权。
2.欲借何书,可向馆员访问,或径向架上觅取,交出纳员登记盖章,始得携出馆外。归还时仍交出纳处收入。
3.平常书籍可由图书馆借出,以五日为限,但得续借一次。逾期不还,逐日罚洋一角,受罚过五日而仍不缴还者,由馆员停止其在图书馆应享之权利若干日。
4.每次借书以二册为限,未还之前不得再借。
5.借阅之书如经损坏失落,须按原价之二倍赔偿;如遇特别贵重之书,临时议罚。
6.借阅书报须于本馆办公之时间行之。
7.新到之书及各种杂志,在两星期内暂不出借。
8.已经装订之杂志、报纸、大部之书籍,如字典、百科全书等概不外借。
9.本馆清理书籍及编目之时,借出之书得以随时索回。
(《天津南开学校大学部一览》,中华民国十年春季,第29—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