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董事会章程

(1931年4月)

第一条 本校为创设经济学院,特组织本董事会。

第二条 本董事会名额定为十五人,除本校校长及本校董事会选举代表一人为当然董事外,其余十三人,初期由本校聘请,继任之董事由董事会自行选举,皆为名誉职。

第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惟初期董事有三分之一任期限一年,三分之一任期限二年,余任期限三年。任期之长短由抽签决定之。兹后每年改选董事三分之一,连举得连任。

第四条 本董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筹募经费并计划发展。

(二)保管本学院基金。

(三)审定本学院每年之预算,并稽核账目及决算。

(四)审定本校校长所聘任之本学院院长。

(五)讨论或决定其他临时发生之事项。

第五条 本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名誉秘书兼会计一人,由董事互选,任期皆为一年。

第六条 本董事会设有执行委员会执行一切,人数以五人为定,由董事会选出之。

第七条 本董事会每年开例会一次,以董事八人出席为法定人数。至于临时事故,由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但执行委员会之常会每学期至少以二次为度。

第八条 本学院院长得列席董事会议。

第九条 本《章程》经本董事会三人以上之提议,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议决,得由本董事会自行修改。

第十条 董事会议细则由本董事会自定之。

附: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董事名单

胡适之先生 穆藕初先生 周作民先生 张公权先生 范旭东先生

金叔初先生 颜骏人先生 王景春先生 任叔永先生 陶孟和先生

周寄梅先生 吴达铨先生 丁在君先生 顾 林先生 张伯苓先生(当然董事)

(上海市档案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