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5月4日)
兹经校务会议议决三事,特公布之,愿诸生遵守毋忽!
一、自兹以后,每次毕业生品行之优劣,须经校务会议审查,不通过者,即学分及格,亦不准予毕业。
二、无故旷课积至三星期者,即令退学。
三、各教室门外,学生不得向内窥视。
(《南开周刊》第121期,192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