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务会议议决三事

校务会议议决三事

(1925年5月4日)

兹经校务会议议决三事,特公布之,愿诸生遵守毋忽!

一、自兹以后,每次毕业生品行之优劣,须经校务会议审查,不通过者,即学分及格,亦不准予毕业。

二、无故旷课积至三星期者,即令退学。

三、各教室门外,学生不得向内窥视。

(《南开周刊》第121期,192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