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南开同学会章程
(1922年2月28日)
一、定名。留美南开同学会。
二、宗旨。
(一)发展留美南开同人合作精神;
(二)共图母校进步;
(三)联络各处南开同人。
三、会员。留美南开师生同人均为本会会员,已离美者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除一、二、三三条外,不适用其余条目)。
四、权利。会员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并得警告、质问、提议。但提议须得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之同意,遇必要时会长得通讯公决,经全体三分之二之赞成,即为有效。
五、职员。职员对于会务负完全责任。
(一)会长一人,代表全体;
(二)对内书记一人,司本会对于会员一切文件。
(三)对外书记一人,司本会对外一切文件。
皆任期一年,得连任。会计由对内书记兼任,遇会长缺席或去职时,由对外书记兼理。职员须由一处选出,凡足会员三人以上之处,皆有被选权,如各处皆不敷职员人数时,即由各地选出,但在美不足一年者,不得为职员。
六、选举。
(一)每年十月十五日由职员发出选举票,限期缴回,宣布以得票最多数者当选。遇有同数票时,由全体决选。
(二)新职员于十一月五日接任。
七、会务。
(一)分组轮流通信,除暑假外,每六星期举行一次(办法另定)。
(二)分部投稿,每部至少两月一次,寄交母校出版部。
(三)每年对于会员调查一次(表式另订)。
(四)本会进行情形随时报告母校,至少每六星期一次。
(五)办理母校及南开同人委托事项。
(六)母校纪念日前两月由本会发信庆祝,同时庆祝各同学会。
(七)对于各处同学会每年报告本会情形一次。
(八)招待来美同学。
八、会费。
(一)常年费。每年一元,于十一月内纳费。
(二)特别费。临时募集。
九、集会。凡赴各部中国学生夏令会者,应自行集会。
十、除名。如会员行为有妨本会名誉时,经三人以上之提议,全体三分之二之通过,即除其名。
十一、附则。经全体五分之一之提议,得修改章程,经三分之二之通过,作为有效。
附:附则
一、分组轮流通信法。
(一)按会员人数之多寡、地址之远近,分成甲、乙、丙、丁若干组。
(二)通信用纸由本会分发,限期缴回,按组装订成册,分寄各组。各组按册首所定人名表照限按次传阅。
二、分部投稿法。按会员所学学科,分为甲、乙、丙、丁若干部,每部设主任一人,由职员公推,所有稿件均由主任汇集,寄交职员,转递母校出版部。
(《南开周刊》第28期,19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