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立北京
大学研究院暂行办法
(一)本大学于民国二十八年度起继续办理研究院,通知旧生复学,并酌收新生。
(二)本院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清华大学研究院及南开大学研究院合作,其办法另订之。
(三)凡本院理、法科研究所研究生考试成绩及格者得请求津贴。此项津贴每年每名六百元,按月发给。津贴名额以十人为限。
(四)研究生成绩优异者,于年终给予甲种或乙种奖金,甲种叁佰元,乙种壹佰伍拾元。领受甲种奖金者其成绩总平均至少须满八十分;领受乙种奖金者其成绩总平均至少须满七十五分。领受奖金人数以五人为限,其已得津贴者亦得照领。
(五)研究生除得任本校半时助教外,不得兼任他项职务。
(六)研究生担任半时助教者,给予半时助教待遇,不另给津贴;其成绩优异者,仍得领受奖金。其在院研究年限至少三年。
(七)研究生学费暂免。
(八)研究院其他事宜,一律照原章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