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修业规则

第五章 修业规则

第一节 本科之改修

第七十八条 本科学生须选定本科之一为专修科。

第七十九条 学生欲中途改修他科者,须经该科主任之许可。

第八十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须于第一学期开学前行之。

第八十一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该科入学考试之特试科目须在预科补习。

第八十二条 学生改修他科者,其改修前所得成绩经该科主任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第二节 学程之改选及增减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开学后三星期内如欲改选或增减学程者,须到注册课填写改课单,并须得其本科主任及有关系教授之许可。

第八十四条 学生于开学三星期后不得改选或增加学程,但得于开学后六星期前减少已选之学程。

第八十五条 学生依照前条规定减少学程者,须于前条期限内报告注册课。

第八十六条 学生于开学六星期后减少学程者,其减去之学程成绩认为戊等。

第三节 考试成绩评定法

第八十七条 正科生、未分班生、试读生及旁听生概须应学期、学年考试。

第八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于某学程之缺席时间超过第九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之限制者,不得与该学程之学期考试。

第八十九条 每学期每学程之成绩分为左列五等: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

二、乙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丙等,六十分至七十九分。

四、丁等,四十分至五十九分。

五、戊等,四十分以下。

第九十条 学程成绩在丙等以上者为及格,学程成绩在丁等者为不及格,但得于学年考试该学程时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丙等以上者认为及格。学程成绩在戊等者为不及格,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得戊者,第二学期即不能继续学习

第九十一条 旁听生学程成绩在丁等者不得补考。

第九十二条 全年学程在第二学期考试时考试全年功课。

第九十三条 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得丁等,第二学期得丙或丙等以上者,第一学期之丁等即作为及格,勿庸补考。

第九十四条 全年学程第一学期得丙等或丙等以上,第二学期得丁等或戊等者,该全年学程须全部补考或重习。

第九十五条 每学程成绩之优劣另以名誉学点表明之,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考试成绩在甲等者,每半年学程得三名誉绩点。

二、考试成绩在乙等者,每半年学程得二名誉绩点。

三、考试成绩在丙等者,每半年学程得一名誉绩点。

四、考试成绩在丁等者,无名誉绩点,虽经补考及格亦同。

五、考试成绩在戊等者,每半年学程扣除一名誉绩点。

第九十六条 本科各年级学生每学期所习学程至多不得过五门,但经特别许可者不在此限。

第四节 学业之奖励

第九十七条 文、理、商各科学生于一学年内其学业成绩在各该科中最优者,免除其下学年之学宿费。

第五节 旷课及告假

第九十八条 学生于一学期内每学程之旷课时间不得超过三星期,旷课时间不论中断或继续者,一并计算。

第九十九条 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者,前条期限得延长至四星期。

前项规定于第六十六条情形不适用之。

第一百条 学生如遇疾病或亲丧而旷课者,须到注册课告假。

因疾病告假须交验校医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告假经注册课允许后发给准假单。

前项准假单告假者,得持往各教授处查验,但仍须交还注册课。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未经准假而旷课者,虽未超过第九十八条及第九十九条之期限,其学程成绩亦得由各教授酌量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