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体育课程规则

南开大学体育课程规则

(1934年秋)

一、凡本大学学生,于普通学科之外,须修满三学年体育,共得体育六绩点者,方得毕业。每周习体育二小时,满一学期及格者,得一绩点。

二、一年级学生习军事训练每周三小时,但仍须选课外运动,其成绩占体育百分之二十。

三、二、三年级体育课程,有不及格者,须于第四年级补习。

四、各生选习体育课程,每周不得过四小时。

五、由他校转来之学生,须将该校所得之体育证书,送交本校体育课查验,经考试及格者,得予免习体育。

六、凡上学期体育不及格,成绩得“E”者,本学期须重习二小时,得“D”者,须于本学期补习一小时。

七、本学期体育班,自开学之日起算,凡旷课满六小时或告假满十二小时者,不给绩点。

八、学生体育班告假旷课,按左列二项办理:

(一)自开学日起,每告假一小时,扣学期总分一分。

(二)旷课一小时者,扣学期总分二分。

(《南开大学规则汇刊》,中华民国二十三年秋季,第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