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学生修满九十九学分后,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受其指导,撰作毕业论文,缮写二份,按照学校历规定日期呈请审核。
8.2 凡学生曾在本大学肄业满四年,修满所入院系规定之课程及学分,并缴清一切规定费用,经毕业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提交教授会议通过后,准予毕业。
8.3 本大学授予毕业生以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