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
大学经济学院修学
顾问章程
(1933年1月)
1.修学顾问制之设立,为促进师生间之了解及便利学生之学业进行。
2.修学顾问与学生间所讨论之问题,应避免批评校内任何个人或组织。在第一条所规定之目的内,凡问题有关学院行政者,应移归于院长,问题有关于专门性质者,得介绍于各该专门教授。
3.修学顾问职务,由本院教授、教员担任之。
4.本院全体学生,共分为若干组,每一修学顾问,主持一组,每组之学生,力求年级相同者。
5.各学生之修学顾问,每学年更换一次。
6.修学顾问对其组中各学生,每期至少须有一次个别谈话。
(《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一览》,民国二十二年一月,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