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及选课
2025年10月13日
第三章 注册及选课
第十条 本大学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于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注册手续另定之)。逾期注册而未请假者,每逾期一日,以无故缺课二小时论。
第十一条 学生于开学后逾二星期,尚未注册而又未请假者,以休学论。
第十二条 学生选修课程,须遵照校历规定日期,办理完竣。改选课程,于每学期始业后二星期内行之,逾期不得增选或改选。
第十三条 选修及增改课程,须得系主任之允许。除党义、体育及军事训练之学分外,每学期所选学分以十七学分为准,不得少于十四,亦不得超过二十(法商学院法律学系及工学院各系另有规定)。
第十四条 退选课程,限于该课程始业之学期开学后四星期以内行之。逾期退选者,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五条 凡一年级应修课程(课程表另定之),不准中途退选,如自行退出者该课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凡选修全年课程,已修毕一学期成绩及格而自愿于第二学期退选者,得于第二学期增改课程期内,请求退选之。但该课程上学期成绩不得学分。逾期取消者,上学期成绩不得学分,下学期成绩以已经选修不及格论。
第十七条 凡选修全年课程,已修毕一学期而成绩未及格或因故请假未受第一学期期考者,若于第二学期改课期内请求取消该课,其成绩以上学期不及格论。逾期取消者,以全年不及格论。
第十八条 学生开学时,请假满二星期,其所选课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满三星期者,不得超过十四学分;满五星期者,不得注册,即令休学一年。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其在校修业年限酌予延长半年或一年。
(一)学年成绩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
(二)转院转系时经转入之系将学分另行核算,设某一年内所承认之学分数不足二十二学分者;
(三)因开学时迟到致一年所修不足二十二学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