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学生集会规则

南开大学学生集会规则

(1947)

一、凡本大学学生所组织之会社及临时集会应遵守下列规则。

二、发起会社及临时集会时,先取得训导处之允许,并呈报该会之性质及发起人之姓名。

三、会社成立后,须向训导处备案,并呈报下列各项:

1.性质;

2.组织大纲;

3.负责人姓名;

4.会员名单。

四、在原则上每会社至少有顾问一人,由各会社就本校教职员中聘请之。

五、会社及临时集会之会员,不得有校外人参加。

六、会社改组及会员变动,应向训导处呈报。

七、会社及临时集会开会借用会场,必须先得训导处之许可,开会地点必须由训导处之指定。

八、开会次数以不妨碍毕业为主。

九、凡已备案之会社如有违反上述规则者,由训导处取缔之或监督其改组。

十、各会社及临时集会所有费用,均应自行筹措,学校不予津贴。

十一、凡未经训导处备案之会社及临时集会,一经查出,其负责人或召集人应受学校处分。

十二、本《规则》由学生生活辅导委员会提请行政会议通过,交训导处施行。其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行政会议修正之。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