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一年级新生不得更改报考时所填之院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欲转院系者,须于学年始业前选课期间向注册组填写转院系申请书,经所欲转入之学系主任及教务长核准后,送交注册组登记,方为有效。转院或转系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某系后,应由该系主任按照该系规定课程,重新审核其原有学分,并决定其年级。
第三十三条 转学学生入校后,第一年不得请求转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