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南开大学试读生条例

国立南开大学试读生条例

(1947年11月)

一、凡经本校录取之试读生,以试读一年为限。

二、关于上项试读生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各年级试读生如于第一学年所修学程学年成绩皆及格者,得改为正式生。

2.各年级试读生所修学程如学年成绩有三分之一不及格或学期成绩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三、凡本校各年级正式生上学期所修学程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下学期改为试读生,其试读年限以半年为限,下学期如有二分之一或全年成绩三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四、凡试读生全年成绩不合于第二条第一项,与第二条第二项,或第三条者,得延长试读一年。

(南开大学档案馆馆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