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费用

第七章 费用

第一百十一条 本、预科正科生、未分班生及试读生每学年应缴纳下列各费:

一、学费,六十圆。

二、寄宿费,三十圆。

三、普通预偿费,十圆。

四、体育费,二圆。

五、印刷费,二圆。

六、膳费,每月约八圆。

前项各费分两期交付,每学期开学前各交半数,但膳费按月交付。

第一百十二条 学生不寄宿者免缴寄宿费,不用本校膳食者免缴膳费。

第一百十三条 学生如有毁灭或损坏本校财产者,其损失应由普通预偿费内扣偿,如有不足,仍应由该生垫补。

无前项情形者,普通预偿费于学期终了时原数退还,如经赔偿损失尚有剩余时,退还其剩余之部分。

第一百十四条 学生所习学程有试验者,应于开学前缴纳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试验费及试验预偿费之金额临时公布之,前条规定于试验预偿费准用之。

第一百十五条 旁听生每学年应缴纳学费一百二十圆,寄宿费六十圆,其试验费照正科生加倍缴纳。

旁听生其余各费与正科生同。

第一百十六条 第一百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一百十二条至第一百十四条之规定于旁听生均适用之。

(《天津南开大学一览》,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第13—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