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及退学
2025年10月13日
第七章 休学及退学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必须休学或退学者,得陈述理由向教务长请求休学或退学,其因病请求休学者须缴验医生之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到校者,作为退学;但因特别理由,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至多一年,并只得延长一次。
第五十二条 新生在校未满一年者,除因重病外不得请求休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内,如在他校上课得有学分,除因特殊情形预经系主任及教务长核准者外,不予承认。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下年作为留校察看(选修学分不得过三十三);如下年仍有同样情形者,即令退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如有品行不端,或违犯规章者,给予小过、大过或开除学籍之处分。小过三次作大过一次算;积满大过一次者,于一年内不得当选为学生会社职员。积满大过二次者,休学一年。积满大过三次者,开除学籍。其开除学籍者,不予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
第五十七条 自愿退学之学生,须在本大学肄业已满一年,始得发给转学证明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患慢性病症,在一学期内不能痊愈者,即令休学离校医治,过第五十条所规定休学之期间者,即令退学。
第五十九条 本大学学生所缴证明文件如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应即开除学籍(由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并不予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书。如于毕业后始发觉或经告发经查明有上项情事者,除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取消其毕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