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部以正、副部长、各科正、副科长及科员组织之。
第十二条 本部暂设左列各项职员:
一、教育科正、副科长及科员。
二、讲演科正、副科长及科员。
三、庶务。
四、会计。
五、文牍书记。
六、交际员。
第十三条 本部及各科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部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评议部议决案件及其他应行事宜。
二、得建议于评议部。
三、评议部议决案之碍难实行者,得提交覆议,但一案不得覆议二次。
四、经评议长许可后,得出席发言,但无表决权。
五、得设各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