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执行部

第五章 执行部

第十一条 本部以正、副部长、各科正、副科长及科员组织之。

第十二条 本部暂设左列各项职员:

一、教育科正、副科长及科员。

二、讲演科正、副科长及科员。

三、庶务。

四、会计

五、文牍书记

六、交际员。

第十三条 本部及各科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部之职权如左:

一、执行评议部议决案件及其他应行事宜。

二、得建议于评议部。

三、评议部议决案之碍难实行者,得提交覆议,但一案不得覆议二次。

四、经评议长许可后,得出席发言,但无表决权。

五、得设各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