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毕业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文、理、商三科学生具有左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习毕各科规定之学程,并满足该科规定之条件者。
二、得足一百三十二绩点者。
三、得足一百三十二名誉绩点者。
四、四、习毕三年规定体育课程者。
第一百三十四条 矿科学生具有左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一、习毕四年规定学程者。
二、曾在本校指定之矿厂实习,满足规定之时间者。
三、习毕三年规定体育课程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本校文科毕业者,按照大学令,由董事会给予文学士学位;理科毕业者,给予理学士学位;商科毕业者,给予商学士学位者;矿科毕业者,给予矿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