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学生第四年级上学期始业时,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并受其指导,撰作毕业论文一篇,并按照学校历规定日期呈请审核。
第五十三条 凡学生曾在本大学肄业满四年,修满所入院系规定之课程及学分,并缴清一切规定费用,经教授会议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五十四条 本大学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毕业生以各科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