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课及请假
2025年10月13日
第六章 缺课及请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缺课,无论曾经请假与否,均由教师填写缺课报告单送交注册组。
第四十三条 学生如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先期亲到注册组填写请假单,注明所缺课程及时数。如未经准假而缺课者,以无故缺课论,事后不得补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者,须得校医之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体育及军事训练在内)满十小时者,由注册组予以警告;满二十小时者,由注册组报告教务长,酌予训诫。训诫后而仍无故缺课者,由教务长酌令休学一年或一学期。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中因任何事故于某课程缺课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之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如疾病、亲丧)不能应学期或学年考试者,须先呈缴家长或医生之证明函件,经教务长核准后,得参加补考。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无故不参与学期或学年考试者,不得请求补考,其所缺考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补考于每学期始业前规定时期内举行之,逾期不得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