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学、退学及复学

第七章 休学、退学及复学

第四十三条 在校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必须休学或退学者,得陈述理由,向教务长请求休学或退学。其因病请求休学者,须缴验医生之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逾期不到校者,作为退学。但因特别理由经教务长准许者,得延长休学期间,但只得延长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即令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全年成绩于所修学分有三分之一不及格者,下学年作为留校察看(全年选习学分不得超过三十三),如下年仍有同样情形者,即令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如有品德不端或违犯规章者,给予小过、大过或开除学籍之处分。小过三次作大过一次算,积满大过一次者,于一年不得当选为学生会社职员,及享受公费待遇。积满大过二次者,休学一年。积满大过三次者,开除学籍。其开除学籍者,概不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自愿退学之学生,须在本大学肄业已满一年,始得发给转学证明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如患慢性疾病,在一学期内不能痊愈者,即令休学离校医治。

第五十条 本大学学生所缴证明文件,如有伪造、假借、涂改等情事,一经查明,立即开除学籍,并不发给转学证明书或修业证明书。如于毕业后始查明有上项情事者,除勒令缴销其毕业证书外,并公告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先将原休学证明书一并呈缴,经教务长核准后,方能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