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举
2025年10月13日
选 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会评议员、监察会监察员、干事会干事之选举,均于每学年正式上课后两周内办理之。
第三十条 每选举单位人数,由一人至二十人选举代表一人,二十一人至四十人增派代表一人,余依此类推。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之选举,以记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大会之选举,由上届代表大会组织选举委员会主持之。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之代表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三十四条 代表大会主席与副主席之选举,由代表大会代表就代表中以记名投票方法行之。但其当选票数须超过投票数之半数。
第三十五条 评议会评议员、监察会监察员之选举,由代表大会代表就代表中以记名投票方法行之。干事会干事之选举,由代表大会代表就全体会员中以记名投票方法行之。
第三十六条 评议会评议员、监察会监察员、干事会干事不得兼任,连选得连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