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经济学会章程

南开大学经济学会章程

(1931年10月)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开大学经济学会。

第二条 本会以研究经济学为宗旨。

第三条 凡经济学院教员、研究员及同学皆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全体会员于学年终大会时,选举委员七人组成之。任期皆为一年,连选者得连任,但不得连任二次。执行委员会设主席委员一人,由委员互推之。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及总务、调查、出版、学术、游艺、体育六股。各股股长由其他委员分任之。

第六条 各股按事实上之需要,得自会员中聘请一人或数人为干事,但得经执行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 本会全体大会于学年初及学年终各举行一次。但必要时,得由执行委员会或会员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召集临时大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每学期应纳会费五毛,于开学后一月内交纳之。

第九条 本校其他各学院师长及校外经济专家赞同本会宗旨者,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得由本会聘请为顾问

第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得修改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大会通过后发生效力。

二十年十月

(《南大副刊》第3期,193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