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立清华
大学研究院暂行办法
(一)本大学于民国廿八年度起继续办理研究院,通知旧生复学,并酌收新生。
(二)本大学研究院与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国立北京大学研究院及私立南开大学研究院合作,其办法另订之。
(三)凡成绩及格之研究院学生得请求津贴,此项津贴每年每名六百元,按月发给。津贴名额以二十人为限,每部最多以四人为限。
(四)研究院学生成绩优异者,于年终给予甲种或乙种奖金。甲种叁佰元,乙种壹佰伍拾元。领受甲种奖金者其成绩总平均至少须满八十分;领受乙种奖金者其成绩总平均至少须满七十五分。领受奖金人数以十人为限,其已得津贴者亦得照领。
(五)研究生除得任本校半时助教外,不得兼任他项职务。
(六)研究院学生担任半时助教者,给予半时助教待遇,不另给津贴;其成绩优异者仍得领受奖金。其在院研究年限至少三年。
(七)研究院学生学费暂免。
(八)研究院章程第十二条所定毕业生出国研究办法暂不适用。
(九)研究院其他事宜,一律照原有章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