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之类别

第四章 学生之类别

第一节 正科生

第六十五条 依照第五十一条规定入学者为本科正科生。

第六十六条 依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入学者为预科正科生。

第二节 未分班生

第六十七条 依照第五十四条规定入学者为未分班生。

第六十八条 未分班生肄业满一年后考试及格者得改为本科正科生。

未分班生改为本科正科生时,其在他校所得绩点经大学主任与该本科主任审查后得予以相当之承认。

第三节 试读生

第六十九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为本科试读生。

一、已经本科入学考试,但有一、二门次要学程不及格者。

二、预科学生在预科肄业期内不及格之半年学程在四门以下,并其不及格之学程以

绩点方法计算未逾全数百分之三十五者。

第七十条 试读生不及格之学程须在预科补习。

第四节 旁听生

第七十一条 男女学生曾在大学预科或高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其国文、英文程度经本校考验认为合格者,得为本科旁听生。

第七十二条 男女学生曾在旧制中学毕业,或高级中学肄业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力,其国文、英文程度经本校考验认为合格者,得为预科旁听生。

第七十三条 本科旁听生非经补应本科入学考试及格,不得为正科生。

第七十四条 预科旁听生非经补应预科入学考试及格,不得为正科生。

第五节 特别旁听生

第七十五条 国文、英文有相当程度者,经本校许可后,得认为特别旁听生。

第七十六条 特别旁听生不得与学期考试。

第七十七条 特别旁听生不得为正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