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及选课

第三章 注册及选课

第六条 本大学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须于规定注册日期内来校注册,逾期注册而未请假者,每逾期一日,以无故缺课二小时论(注册手续另定之)。

第七条 学生于开学后逾二星期尚未注册而又未请假者,均以退学论。

第八条 学生选习及改选课程须遵照学校历规定日期办理完竣,除体育之学分外,每学期所选学分以十七分为准,不得少于十四,多于二十。

第九条 选习及改选课程须得系主任之允许,改选课程限于每学期上课后二星期内行之。

第十条 退选课程限于每学期上课后四星期以内行之,否则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凡一年级必修课程,不准中途退选,如自行退出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二条 本大学课程除各院系共同必修者外,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学生必须习完其本系所规定之课程。每年之必修课程,以不得提前或移后修习为原则。

第十三条 自开学日起,凡请假之学生迟到二星期以上者,其所选课程不得超过十七学分;迟到满三星期者,不得注册,即令休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