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制组织
2025年10月13日
第三章 学制组织
第十九节 院系制
第五十四条 本大学现设文学院、理学院、商学院,每学院各设院长一人。
第五十五条 文、理两学院院长由各该学院教授互选之,商学院院长由校长于该学院教授中聘任之。各学院院长任期均为一年,但得连任。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院长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会同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编定及支配各该学院之课。
(二)商承校长,会同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聘请各该学院之教授、教员及助教等。
(三)会同系主任指导各该学院学生选课事宜。
(四)审定各该学院拟购之图书及其他设备,并监督各该学院经济之支配。
(五)编造各该学院之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学院分设之学系,各系设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教授会议以各该学院专任教授组成之,议决关于各该学院之事项。校长或教务长得出席此项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各学系教授会议以各该学系之教授组成之,议决关于各该学系之事项。各该学系所属之学院院长得出席此项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节 文学院
第六十条 文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英文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哲学教育学系。
第二十一节 理学院
第六十一条 理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五)电机工程系。
(六)化学工程系。
第二十二节 商学院
第六十二条 商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经济学系(内设经济学组、经济史组、农业经济组、工业经济组)。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四)统计学系。
第二十三节 研究所
第六十三条 本校现设经济研究所、应用化学研究所,其章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