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制组织

第三章 学制组织

第十九节 院系制

第五十四条 本大学现设文学院、理学院、商学院,每学院各设院长一人。

第五十五条 文、理两学院院长由各该学院教授互选之,商学院院长由校长于该学院教授中聘任之。各学院院长任期均为一年,但得连任。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院长具有左列之职权。

(一)会同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编定及支配各该学院之课。

(二)商承校长,会同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聘请各该学院之教授、教员及助教等。

(三)会同系主任指导各该学院学生选课事宜。

(四)审定各该学院拟购之图书及其他设备,并监督各该学院经济之支配。

(五)编造各该学院之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学院分设之学系,各系设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五十八条 各学院教授会议以各该学院专任教授组成之,议决关于各该学院之事项。校长或教务长得出席此项会议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各学系教授会议以各该学系之教授组成之,议决关于各该学系之事项。各该学系所属之学院院长得出席此项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节 文学院

第六十条 文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英文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哲学教育学系。

第二十一节 理学院

第六十一条 理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五)电机工程系。

(六)化学工程系。

第二十二节 商学院

第六十二条 商学院现设各学系如左:

(一)经济学系(内设经济学组、经济史组、农业经济组、工业经济组)。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四)统计学系。

第二十三节 研究所

第六十三条 本校现设经济研究所、应用化学研究所,其章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