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分校组织简则草案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分校组织简则草案

(1938年)

第一条 本大学分校设主任一人,由常务委员会推聘之,商承常务委员会处理分校校务。

第二条 本大学分校设教务主任一人,由大一课业指导委员会主席兼任之。

第三条 本大学分校设注册组,管理学生注册及成绩各事宜,隶于教务主任。

第四条 本大学分校设图书馆,管理图书阅览各事宜,隶于教务主任。

第五条 本大学分校设训导主任一人,由导师会议主席兼任之。

第六条 本大学分校设军事管理组,管理学生军训事宜,隶于训导主任。

第七条 本大学分校设生活指导组,指导学生生活各事宜,隶于训导主任。

第八条 本大学分校设体育组,管理学生体育事宜,隶于训导主任。

第九条 本大学分校设校医室,管理医药卫生事宜,隶于训导主任。

第十条 本大学分校设总务主任一人,处理分校总务各事宜。

第十一条 本大学分校设文书组,管理撰拟及保管文书各事宜,隶于总务主任。

第十二条 本大学分校设事务组,管理采买登记保管及杂务各事宜,隶于总务主任。

第十三条 本大学分校设出纳组,管理现金出纳各事宜,隶于总务主任。

第十四条 本大学分校设会计室,由常务委员会派员办理本校会计事宜。

第十五条 本大学分校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及助教,由大学常务委员会聘定之。

第十六条 本大学分校职员除雇员及学生助理得由分校主任约定,请常务委员会备案外,均由本大学聘任之,必要时得由分校主任向常务委员会荐请聘用。

第十七条 本大学分校设校务委员会,由本大学常务委员会聘请若干人组织之,以分校主任为主席。

校务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

一、分校之预算草案及决算。

二、分校各种章则。

三、关于管理学生事项。

四、各种委员会之设立。

五、教授会建议事项。

六、分校主任交议事项。

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另定之。

第十八条 本大学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及各院院长在分校时,得出席校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大学分校教务主任、训导主任、总务主任得列席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大学分校设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及专任讲师组织之。

教授会职权如下:

一、审查学生成绩。

二、听取学生报告

三、建议事项于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分校设大一课业指导委员会,由校务委员会推请九人至十一人组织之,指导大一学生课业事宜,并由校务委员会推请一人为主席。

第二十二条 本大学分校设导师会议,由全体教授、副教授、专任讲师组织之,并推一人为主席。

第二十三条 本《简则》示经规定之事项,悉依本大学各种章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简则》经本大学校务会议通过施行,修正时亦同。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1)总览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65—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