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章程

南开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章程

(1932年)

第一条 本所定名为南开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

第二条 本所目的在研究我国工商业实际上之问题,利用南开大学之设备辅助我国工商界改善其出品之质量,俾收学校与社会合作之实效。

第三条 本所为天津南开大学理学院附设之机关,由南开大学校长就理学院教授中聘任一人为本所主任,司理本所一切事宜。

第四条 本所研究工作暂分三部:

(一)化学部,专司化验分析各种物品。

(二)制造部,以研究所得之新法,自行制造各种物品,其结果备我国实业界之采用。

(三)咨询部,解答各界关于化学工业上之困难问题。

第五条 本所经费由南开大学负责供给。

第六条 本所化验部及咨询部之详章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