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
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章程
(1932年)
第一条 本所定名为南开大学应用化学研究所。
第二条 本所目的在研究我国工商业实际上之问题,利用南开大学之设备辅助我国工商界改善其出品之质量,俾收学校与社会合作之实效。
第三条 本所为天津南开大学理学院附设之机关,由南开大学校长就理学院教授中聘任一人为本所主任,司理本所一切事宜。
第四条 本所研究工作暂分三部:
(一)化学部,专司化验分析各种物品。
(二)制造部,以研究所得之新法,自行制造各种物品,其结果备我国实业界之采用。
(三)咨询部,解答各界关于化学工业上之困难问题。
第五条 本所经费由南开大学负责供给。
第六条 本所化验部及咨询部之详章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