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科
第一节 本科
第四十七条 本校本科现分文、理、商三科。
第四十八条 文科分左列五系:
一、历史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经济学系。
四、哲学社会学系。
五、教育心理学系。
第四十九条 理科分下列四系: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第五十条 商科分下列四系:
一、普通商业系。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四、统计学系。
第五十一条 本科修业期限为四年,但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入学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预科
第五十二条 预科分甲、乙二组。甲组毕业者得升入文科或商科,乙组毕业者得升入理科。
第五十三条 预科修业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