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科

第二章 分科

第一节 本科

第四十七条 本校本科现分文、理、商三科。

第四十八条 文科分左列五系:

一、历史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经济学系。

四、哲学社会学系。

五、教育心理学系。

第四十九条 理科分下列四系: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第五十条 商科分下列四系:

一、普通商业系。

二、银行学系。

三、会计学系。

四、统计学系。

第五十一条 本科修业期限为四年,但照第五十七条规定入学者不在此限。

第二节 预科

第五十二条 预科分甲、乙二组。甲组毕业者得升入文科或商科,乙组毕业者得升入理科。

第五十三条 预科修业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