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秋)
兹为维持小食堂之秩序起见,规定办法七条如左:
一、进门领次序牌,多人合吃者亦只领一牌。
二、入座将次序牌挂在桌旁,并写菜单。
三、上菜之先后,按号牌之次序进行。
四、菜订妥之后,不得依原号再添。
五、后来者不得加入前号,以昭公允。
六、现成之饭菜,如包子、花卷、干饭、炖肉等,随要随来,不按定号,但于现成菜内欲加他菜(如炖肉加粉条等)即须按号。
七、厨工不得出食堂以外送饭或请人。
(《南开大学规则汇刊》,民国二十三年秋季,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