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修业年限及课程之分配(矿科另订)

(己)修业年限及课程之分配(矿科另订)

一、毕业

凡正科生习毕一百五十绩点,并考试及格者,始能毕业。惟在民国十四年或十四年以前毕业者,仍以习毕一百四十四绩点为合格。

二、学位

凡在本校正科毕业者,本校给予学士学位。

三、绩点

各学程每星期授课一小时、自习二小时满一学期者为一绩点,试验、实习每三小时或二小时为一绩点。学生每学期所习功课,除经特许外,不得过十八绩点,亦不得少于十二绩点。

四、课程之分配(各科课程表附后)

文科学程表

续表

理科学程表

续表

商科学程表

续表

矿科修业年限及课程

矿科课程不论绩点,凡习毕以下所规定之四年学程并考试及格者,始能毕业。

矿科课程表
第一学年

注一:平面测量实习于暑假期内至著名矿山附近举行,共六星期。

注二:柔软操每学期每天十分钟。

第二学年

注一:矿山测量实习于暑假期内至著名矿山举行,共四星期。

注二:柔软操每学期每天十分钟。

第三学年

第四学年

预科课程

预科课程不论绩点,以习毕下表所规定之学程并考试及格者,始能毕业。

预科甲组课程表

预科乙组课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