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请假、缺课及补考
6.1 学生因事不能上课者,须先期到注册组填写请假单,注明课程及时数。未经准假而缺课者,以无故缺课论,事后不得补假。无故缺课一小时,以请假二小时计算。
6.2 学生缺课,无论曾经请假与否,均由教师填写缺课报告单送交注册组。
6.3 学生因病请假,须具医生证明书。
6.4 在一学期内学生请假日数,超过上课总日数三分之一者,即令休学。
6.5 在一学期内学生于某课程请假时数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该课程之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6.6 学生因不得已事故(如疾病、亲丧),不能应学期考试者,须先填具补考申请书,并须呈缴家长、保证人,或医生之证明函件,经任课教师及教务长核准后,得参加补考。
6.7 学生无故不参与学期考试者,不得请求补考,其所缺考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