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学院学则

二、理学院学则

第一条 本学院学生毕业须习满一百三十二学分。

第二条 本学院学生每学期所习课程至少为十五学分,至多不得过二十学分。

第三条 本学院除电机工程、化学工程、先期医学三系有固定之课程外,其余各系学生应修之学程可分为下列四种:

(一)必修学程。

(二)主系学程。

(三)副系学程。

(四)选修学程。

第四条 必修学程如下:

第五条 主系学程至少为四十学分,本学院学生自第三年级起,必须选定左列各系之一为主系,但须商得该系主任之同意。

(一)算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生物学系。

第六条 学生分期修习主系各学程之次序由各系自定之。

第七条 副系学程除必修者外,至少须十八学分。副系之范围不限于本学院各系,但学生选定副系时,必须得主、副两系主任之同意。

第八条 选修学程共三十八学分,其中至少十八学分必须在本学院学程内选习。

第九条 本《学则》自民国廿一年秋季一年级起施行。

第十条 本《学则》得由本学院教授会议修改之。

算学系暂定课程

物理系暂定课程

化学系暂定课程

生物学系暂定课程

电机工程系暂定课程

化学工程系暂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