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课程,除各系共同必修者外,由各系分别规定为必修、选修二种,学生须按照其本系所规定,依次习完。
第二十七条 凡有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于次年该课开班时补习之;隔年补习者,不给学分。
第二十八条 凡有必修课程次年经补修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如其他学科成绩优良,得由教务长酌准留校察看。
第二十九条 各课程按学分计算,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实习或实验二小时至三小时为一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修业期间,须修满一百三十二学分,及党义二学分,体育八学分,军事训练六学分。
第三十一条 第一年级以上之学生,其年级依所得之学分编定之:已得三十三学分者,编入二年级;已得六十六学分者,编入三年级;已得九十九学分者,编人四年级。党义、体育及军事训练之学分,不计在内。
第三十二条 转学生入四年级者,至少必须在本大学修业三年,修满九十九学分。入三年级者至少必在本大学修业二年,修满六十六学分,补习学分除外。此项学分之支配,由本大学各系主任按照各该系课程之标准,及该生等在原校已习学科之成绩,审核定之。其因补习学分过多者,并得降低其年级。
第三十三条 凡一年级学生已在其他大学习过与本大学相同之课程,成绩及格者,经本大学系主任之承认,得免习该项课程,但不给予学分。
第三十四条 本大学学生成绩分操行成绩与学业成绩两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操行成绩以丙等为及格;其不及格者,应令退学或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本大学学生学业成绩之计算采用百分法,以满六十分为及格。不及格者不给学分并不得补考,凡不及格之课程概作零分计算。
第三十七条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以课程之学分数乘该课成绩之百分数,为学分积。
(二)学生所选各课程学分之总合,为学分总数。
(三)各课程学分积之总合,为总学分积。
(四)以学分总数除总学分积,为成绩总平均。
(五)总平均之计算,包括不及格课程在内。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之考核,分平时、学期、学年三种。平时成绩考查之方法,由各教师酌给临时考试或审查听讲笔记、读书报告及练习实习等;学期及学年考试须于规定考试期间用笔试方式举行之。
第三十九条 学生所修某项课程平时成绩太劣,即使未参与学期或学年考试,教师亦得给予不及格之成绩。
第四十条 学生于考试时作弊(如夹带、枪替、抄袭、传语等)一经查出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并记大过两次。
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成绩经教师交入注册组后,无论任何情形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