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商学会会章
(1925年11月10日)
第一章 定名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南开大学商学会。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会以联络同志,研究商学,共图商业之发达,服务于社会为宗旨。
第三章 组织
第三条 本会设正、副会长各一人,由全体会员公举之。正会长总理本会一切事务,副会长襄助之。
第四条 会长得任秘书二人,专任本会文牍及记录事务。
第五条 本会暂设交际、调查、讲演、参观、研究、实习、出版、庶务、会计九股,各股股长由大会公举之,股员由股长举荐,会长委任之。
第六条 各股股员人数及事务由总务会分配之。
第七条 本会视会务情形之变迁,得增减各股,但须经大会表决之。
第八条 总务会由正、副会长及各股股长组织之,会议时会长为主席。
第九条 总务会讨论本会会务及提议,决议案交会长执行之。
第十条 总务会之办事细则由总务会自定之。
第四章 任期
第十一条 本会职员任期均为一年。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南开大学在校商科学生皆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凡南开出校同学得为本会特别会员。
第十四条 凡南开退职教职员得为本会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 凡商业、实业界之中外人士同情于本会者,得请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六章 顾问
第十六条 本校商科教授皆为本会责任顾问。
第十七条 本会得聘请校内教授及校外名人为本会顾问。
第七章 会期
第十八条 每月举行常会一次,遇有紧要事项,得由会员十五人以上之提议,或经总务会之议决,由会长招集临时会。
第八章 选举
第十九条 每年春季开学后第一次常会时,选举正、副会长及各股股长,但四年级会员不得被选为会长及各股股长。
第九章 会费
第二十条 在校会员每人半年纳大洋贰角。
第二十一条 特别会员任捐,但每人半年至少须纳大洋贰角。
第二十二条 名誉会员任捐。
第二十三条 责任顾问任捐。
第二十四条 特别需款时募集之。
第十章 会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址临时定之。
第十一章 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十五人以上之提议,全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得修正之。
第十二章 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章》由全体会员通过后施行。
附:南开大学商学会宣言
窃维今之世界,一商业世界也。吾国自昔闭关自守,重士轻商,迨与外人通商以来,始知商业为立国之要素,国人无不鼓勇投资,组织商行。而公私立各大学,添设商科,造就人才,以资应用。同人等鉴于外人经营商业,成效甚著,其法既可为吾人他山之助,复能警醒国民自强之机,爰集同志,组织斯会,敦请中外商界名流,经济专家,联络出校同学服务商业者,研究吾国商场需要,出产品质,顾客心理,商业习惯,水陆运输,金融变迁,羁其得失利弊,施以补救方法。学理与事业并重,精详探讨;汇集专利,供献国人藉资参考。所冀他日吾华贸易能与欧美列邦提携,俾达商业世界大同之宏愿,增进国际平等互助之精神。同人不敏,敢陈所向,敬告同志,伏候明教。
(《南大周刊》第23期,19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