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秋)
一、饭厅厨工各有专责,不得令其作责外事务。
二、开饭时间,由厨房掌柜各处照料,如有问题,可于其行近本桌时声明。
三、饭厅中无论为何种事件,不得敲打碗碟,或高声呼唤厨工。
四、厨工不出食堂以外送饭或请人。
五、馒首、稀饭、干饭等项,均由厨工于开饭前备妥,其有不足者,由用饭者自取。其他零星用具,亦须自行取用。
六、已交之饭费,概不退还。
七、包饭者欲加菜,须于开饭前半点钟先订,过时不卖。
(《南开大学规则汇刊》,民国二十三年秋季,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