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评议会章程

南开大学评议会章程

(1924年3月15日)

一、本会定名为南开大学评议会。

二、本会以校长、大学主任、各科主任及教授会议公举教授一人,校长于教职员中指派二人组成之。

三、本会之职权如下:

甲、评议本校大政方针;

乙、规划本校内之组织;

丙、根据本校进款及各科、各系、各课之预算支配用途;

丁、承受及评议一切建议案;

戊、评议本校其他重要事件。

四、本会职员:校长为当然会长,并设书记一人,由会员互选,任期一年,得连举连任。

五、除校长及大学主任、各科主任为当然会员外,其他会员任期一年,得连举连任。

六、本会每两月开常会一次。特别会由会员三人或三人以上之提议,由会长召集或会长自行召集。

七、本章程由教授及主要职员总数五分之一之提议,及其过半数之通过,得修改之。

(《南开周刊》第86期,19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