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校外兼课规则

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教授校外兼课规则

(1939年3月14日)

(一)本校教授在其他大学兼课,应先取得本校及有关院系之同意。

(二)本校教授在外兼课,以四小时为限。

(三)本校教授在外兼课时,其所授课程,以在本校现授者为限。

(四)本校教授在外兼课所得报酬,应由所兼之学校发交本校,另由本校致送车马费,其数目最多以四十元为限。

(五)本校教授在他校兼课,以昆明市范围为限。

(六)本校教授资格以下教师,不得在外兼课。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4)教职员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