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察会由代表大会就代表中选出监察员十一人组织之。
第二十条 监察会设立正副主席各一人,副主席兼监察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监察会每三星期开会一次,如有特别事故得召开临时会。
第二十二条 监察会之职权如下:
(一)行使弹劾权。
(二)查核收支簿据,调查实况,并报告其意见于代表大会。
(三)同学生活之调查与勉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