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联大教师资格标准

西南联大教师资格标准

(1941年12月10日)

(1)教授具有下列三项资格之一:

甲、三年研究院工作或具有博士学位,及有在大学授课二年或在研究机关研究二年,执行专门职业二年之经验,及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学术贡献者。

乙、于所任学科有创作或发明者。

丙、曾任大学或同等学校教授或讲师、或在研究机关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共六年,具有特殊成绩者。

(2)副教授须具有下列三项资格之一者:

甲、三年研究院工作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乙、于所任学科有重要学术贡献者。

丙、曾任大学或同等学校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或在研究机关研究、或执行专门职业共四年,有特殊成绩者。

(3)专任讲师须具有下列三项资格之一者:

甲、二年研究院工作或具有硕士学位者。

乙、于所任学科有学术贡献者。

丙、于专门职业有特殊经验者。

(4)教员须具有下列二项资格之一:

甲、大学毕业成绩特优,具有曾在大学或同等学术机关授课或研究二年者。

乙、于所任学科有专门知识或授课有特殊成绩者。

(5)助教须具有大学毕业成绩特优之资格。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编:《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史料》(4)教职员卷,云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10月,第390—3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