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及学位

第八章 毕业及学位

第六十条 本大学第四年级之学年考试即为毕业考试。为使学生对于所习学科融会贯通起见,并须加考其以前各年级所习之专门主要科目共三种,不及格者不得毕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第四年级上学期始业时,应商承本系主任及教授,选定题目,并受其指导,撰作毕业论文一篇,并按照校历规定日期,呈请审核。

第六十二条 凡学生曾在本大学肄业满四年,修满所入院系所规定之课程及学分,而党义,体育军事训练亦均及格,并缴清一切规定校费,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

第六十三条 本大学依照教育部定章授予毕业生以各科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