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学年分为二学期,每学期之末考试一次,其学业成绩分为A、B、C、D、E五等。九十分至百分为A,八十分至八十九分为B,六十分至七十九分为C,五十分至五十九分为D,五十分以下为E。各科成绩以C等为及格,E等为不及格。凡成绩在D等者,须补考一次,补考若仍不及格者,其学科若为必修科须重学;若为选修科,可重学,亦可改选他学科,以补足其绩点。
(二)凡学生于每学期内其所学之功课将及三分之二及格者,下学期仍准留校,不及三分之二者,即令其退学。